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2年10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安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对修订草案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在北京、上海调研,了解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情况,听取部分基金管理公司、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机构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并就修订草案的主要问题与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证监会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10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证监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6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现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财产所遵循的规则及风险防范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二、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将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规定为契约型、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有的部门、单位提出,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属于新创设的组织形式,增加这两种组织形式是否有必要,建议再作研究。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证监会共同研究认为,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仍属于契约型基金,只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形式上有所不同,可以不单独作为法定的基金组织形式。据此,建议删除修订草案关于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的规定。至于为加大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力度,在基金内部增设监督性机构等,可由基金合同作出约定。

  三、修订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并在第十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财产投资范围以及对基金管理人的规范等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实践中通过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方式较多,所依据的部门规章也各不相同,本法应当考虑这种实际情况。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都应统一适用本法,但对其基金管理人的资质等要求可按现行管理体制规范。据此,建议在第十章中只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等作出规定,并在第二章中增加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四、修订草案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其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数额的,应当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到基金行业协会登记。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行业协会备案。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按照上述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行业协会分别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募集数额进行注册、登记和备案,这不利于统一掌握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情况。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证监会共同研究认为,为了便于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统一掌握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情况是必要的。据此,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数额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修订草案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hg66998皇冠登录首页、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采取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适用本法而不是参照适用。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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